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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7)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200199,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10万元补偿,并取消原协议中造价差价款10万元;原告须自协议签字之日内(即925)将房屋移交被告。
被告实际于2001917将房屋移交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02101420036122004519分三次总计给付原告工资补偿款9万元。被告在开发建设中,因原批复划拨给被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免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被有关部门重新调整为一般商业开发,并需交纳各项费用,同时,对地铁项目所占用被告的项目用地,折算费用后补偿给被告。被告依此提出由于政府行为造成其资金困难,被迫停工而使工期延长,系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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