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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3)
www.110.com 2010-09-03 13:13


    第二十六条  房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代办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征用农村土地涉及拆迁农民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拆除国家和地方保护的文物古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达成的拆迁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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