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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未告知 担保合同被撤销(2)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制度同样也要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就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根据以上规定,在债权人直接参与下,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金融部门否认参与欺诈张某的事实,反诉的原告也仅有言词证据,法院又为何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往往要求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担保,或者对债务人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事实佯装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民法的诚信原则,第一种情形,债权人明显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第二种情形,相对于保证人而言,债权人并非善意,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不作为行为,同样也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事实上,担保人所掌握的信息与金融部门相比处于不对称状态,如果金融部门否认以贷还贷的事实或主张担保人明知以贷还贷的事实,金融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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