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应当偿付担保人合理代替履行的债务(2)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二、原告黄某代替被告汤某偿还周某的债务是否能够认定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在该借据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黄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黄某在周某催款时给付了1万元本息,将欠条收回,并以自己名义将余款给周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虽未给付全部现金,但这种履行方式属于债务的转移,可视为其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原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代替履行利息1400元超过原告的债务范围,属于无效行为,被告汤某不需要偿付。原告黄某合理代替履行债务的数额2万元,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汤某追偿。被告汤某应对原告黄某合理代替履行部分(原债务2万元)予以偿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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