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才公司起诉称:该公司自1995年6月开始开展猎头服务业务,1997年8月开通国内最早的人才网站——“中华人才网”(www.chinahr.com),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猎头、网上招聘、校园招聘等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原告开发的网站校园管理系统软件,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集聘公司是由英才公司的前员工唐桉联合其他股东于2004年8月组建的,集聘公司开通的“中聘网”(www.pincn.com)专门开展校园招聘业务。英才公司发现该网站的界面安排及多个界面与原告网站极为近似,经查,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网站校园管理系统软件。被告唐桉等个人同时离开原告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且唐桉离职时任校园招聘业务总监,有条件接触相关软件源程序,被告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曾在唐桉领导下从事校园招聘业务,也熟悉该系统。原告认为集聘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唐桉等个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集聘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的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软件并销毁复制件;被告集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在《中国计算机报》和《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和取证费45 050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共同答辩称: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软件是该公司自行开发的,知识其中的简历申请表等与原告的相关内容一致,而这些表格本身是不具有独创性的,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靳丽娟是财务人员,与技术无关;被告郭绍波、牛文芳与被告集聘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五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才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2004)京证经字第24528号公证书及扈方等6人与英才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对其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
2、(2004)京证经字第2444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集聘公司网站使用了原告网站后台管理软件;
3、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与原告所签《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登记表》、离职手续、英才公司员工手册等材料,证明四被告离职前在英才公司工作,能够接触涉案软件,与集聘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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