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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论纲(3)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三、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师在设计一个建筑物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设计商厦要遵循方便人流走向原则、迎合顾客心理原则以及富有时代气息原则等。同样的道理,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也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原则包括系统化原则、开放性原则以及协调性原则,以下分别阐述之。

  (一) 系统化原则

  系统化原则指的是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围绕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解决该问题所需要的各种法律要素。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在研究方法上要使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其二,在研究成果上,所设计出来的各法律要素要构成一个系统,有助于全面、彻底地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首先,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以系统化的、综合性的研究为基础。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是典型的跨部门法、跨学科的问题。比如,签订一份电子交易合同,涉及数据电讯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数据电讯的证据效力问题、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与该交易有关的税收问题等。这些问题涉及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要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使合同当事人以及国家利益得到全面保障,就必须在跨部门法的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决这些问题。此外,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有不少涉及比较深奥、复杂的技术问题。比如,电子签名及其认证问题就涉及到密码技术,数据电讯收发的时间与地点问题涉及到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电子代理人问题则涉及复杂的计算机程序原理。对于这些技术,法律理论研究人员往往比较陌生,所以在试图解决上述问题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科技的飞速发展已经让我们的法律研究人员越来越清晰地看到自己能力的极限,在束手无策之际,我们不得不伸手向技术专家求援,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潮流。以解决当代商业社会最前沿的法律问题为己任的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与技术共存的模型,构筑这样的模型必须进行跨学科的系统化研究。

  其次,作为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成份的各法律要素必须形成一个系统。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要素必须具有真正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现为两个方面:要素的完备性以及要素之间的兼容性。其中,要素的完备性要求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能提供全面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各种法律要素。如果这些法律模式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其他问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要素而不能得到解决,那么我们所构筑的法律模型就是一个残缺不全的模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就是残缺不全的,尽管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讯的书面形式效力,并且就数据电讯的收发时间与地点等问题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但关于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据电讯的证据效力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这样采用数据电讯形式签订合同仍然会遇到一些障碍,从而使电子交易无法顺利开展。在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时,一定要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在追求法律要素的完备性的同时,还要关注各要素之间的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所要解决的问题分布较广,有属于民法领域的,也有属于诉讼法领域的,还有属于经济法领域以及行政法领域的。尽管如此,这些问题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内在关联性的。这就决定了用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要素也必须具备兼容性,否则,它们也不能组成一个能正常运转的法律模型。比如,一方面承认数据电讯具备书面形式效力,另一方面却不把数据电讯当作一种书证;一方面以收件人的营业地作为数据电讯送达地点,另一方面却以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准据法的标准。上述两种情况中,用来解决问题的法律要素之间都存在冲突,无法兼容。这就象制作一个汽车模型时,将一个卡车轮胎安装在小轿车的车身上一样,只能组成一个不合格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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