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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论纲(5)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其次,必须协调电子商务法律模型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是以因特网为主要运行平台的。因特网具有信息传递方便快捷的优点,它极大地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因特网上,国界已经消失, 不同国家的人可以很方便地进行远程交易,而交易的顺利开展需要有统一的规则作为保障,规则的冲突往往是导致交易成本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前电子商务时代,要消除法律冲突通常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律受一国文化传统以及特殊国情的影响比较大,从而带有比较浓厚的本土性色彩。而在电子商务时代,商务活动的技术含量大幅提高,与此相应,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技术性也越来越强,有不少法律规范都来源于技术规范。众所周知,在因特网中技术是统一的,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使用同一种网络技术与网络协议,这就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逐步统一是可能的,因为技术是一种中性的无色的东西,不受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既然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那么在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时必须广泛考察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例,尽量使所设计出来的法律要素与国际上的通例保持一致,以期最大限度地扫除规则冲突给跨国交易造成的障碍。当然,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毕竟不同于纯技术规范,它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本国的法律传统以及现有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从而具备一些本土特色。因此,要想实现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完全统一是不可能的。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必须寻求国际立法通例与本国法律传统之间的平衡点。

  四、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基本结构

  在提出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概念,确立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确定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基本结构了。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而构筑的,电子商务所提出的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每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些法律要素作为依据,我们不妨将这些以解决某一个问题为共同目标的法律要素称为法律要素群。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进行分类,然后以各类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为核心,设计相应的法律要素群作为组成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若干模块。 在这里,笔者并不准备立即设计出各项具体的完整的法律要素,只列举出电子商务产生了哪些法律问题,然后指出每一类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提供哪些新法律要素,从而初步确定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基本结构。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一) 数据电讯基本问题模块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通过传递数据电讯的形式开展交易的。 今天,越来越多的纸质交易文件正被电子文件与所替代,交易的无纸化已经成为商业界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数据电讯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传统法律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数据电讯的书面形式效力问题、数据电讯的证据效力问题、数据电讯收发的时间与地点问题、数据电讯的保存问题以及数据电讯的归属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开展电子商务首先要面对的基本问题,因此,我们在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时,也要先设计出相应的法律要素来解决它们。

  (二) 电子签名问题模块

  在传统商务模式中,“书面形式”与“签名盖章”总是形影不离。某一份合同即使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签名盖章,那么这份合同在诉讼中一般不会被法官作为一项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因为缺乏有效的方法鉴别这份合同书到底是由谁签订的。当书面文件被数据电讯所取代后,同样需要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讯是由谁发出的,这种鉴别方法当然不可能是传统的签字盖章了,而是电子签名。在今天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已被广泛运用。电子签名所用的技术手段丰富多样,既包括比较低级的交易口令、对称加密技术,也包括较高级的非对称加密技术(公开密钥密码技术),还包括最先进的生物特征签名技术。 那么,这些电子签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只有其中的某一种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效力,还是所有类型的电子签名都具备法律效力?是否应当为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设立一定的标准?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设计出相应的法律要素,这些法律要素将成为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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