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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论纲(6)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三) 电子商务基础服务问题模块

  电子商务的开展需要社会提供一些基础性服务,比如,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由CA提供电子商务认证服务、由公证机构提供在线公证服务以及由某些机构提供电子交易文件的存证服务等。这些服务有的是传统商务模式中所没有的新型服务,如电子商务认证与电了交易文件存证,有的则是传统商务模式中已经存在,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具备新的表现形式,如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交易中心、网上商城等)就相当于传统商务模式中的商品交易中心或者设有许多个体柜台的大商场,当然它们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别。那么,对于这些新型的服务或具备新的表现形式的服务,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进行规范呢?电子商务认证关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以及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IPP承担何种责任?网上公证应遵循哪些新规则?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去回答。

  (四) 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问题模块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一样,都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步骤,但订立电子合同还是会产生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收件确认通知与承诺之间的关系问题、网上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与要约的关系问题、 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等。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也存在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信息交易合同(主要是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问题以及电子支付问题。其中电子支付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未经授权使用电子信用卡的责任承担问题、 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发生错误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在线支付过程中商家或银行对客户个人资料的保密问题等。由于我国本来就缺乏比较系统的有关银行支付业务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有关信用卡的规范,所以关于网上支付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更为迫切了。

  (五) 有关电子提单、电子票据及其他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模块

  EDI以及因特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上用纸张制作的提单、仓单、票据等权利凭证变为无纸化的电子单证。这些电子单证的签发、流转、使用等环节都与传统纸面单证有较大不同。就电子提单而言,其转让方式与传统提单的转让方式截然不同:传统提单的转让须以背书方式进行且无须将转让情况通知承运人,而电子提单恰恰相反,其转让不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而是由持有人以数据电讯通知承运人提单转让的情况,然后由承运人以数据电讯向受让人确认提单转让,并给受让人一个新密码。 这样,电子提单的转让与传统海商法中的提单背书转让条款就发生了冲突。而且,电子提单转让方式的特殊性还引发了另一个问题:传统提单是货物占有权的凭证,提单持有人只须将提单转让给受让人就可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无须履行民法上的指示交付程序, 正因如此,我们才说提单具有物权效力。那么,电子提单是否具备物权效力?就电子票据而言,则存在持票人对票据的非法复制及多次使用的责任承担问题,电子票据的原件问题以及对票据背书概念的重新理解问题。

  (六)电子商务监管与税收问题模块

  传统的商务活动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比如工商部门的监管、金融监管、海关监管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监管等。电子商务尽管是在一个“虚拟的世界”里开展,但它绝对不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活动,它仍然需要接受必要的政府监管。问题是:对于这种在“虚拟世界”里开展的商务活动,应当如何监管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比如,工商部门应如何对网上商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其管辖权如何划分?网上银行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其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哪些新的规则?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电子海关”,那么是否应对海关法作一些修改以适应海关业务电子化的要求?如何修改?除此以外,电子商务的推广还给现有的税收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交易的无纸化使得传统的税务稽查与纳税申报制度难以保证纳税人充分缴纳税款。网上商店的虚拟性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使经营者面临双重税负。而对于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上完成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如何进行征税,也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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