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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山东省济宁市圣(3)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128276.29美元及利息(自2000年1月16日起至应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美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将此款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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