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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浅滩采砂侵权损害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永红、佟德重,山东省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青,青岛市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德根,蓬莱市矿产开发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以下简称西庄村)发生浅滩采砂损害赔偿纠纷,不服青岛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80年代后期,原告西庄村以西的海岸遭海水侵蚀的现象加剧,许多地段沙滩已不复存在,土地被冲毁。从1985年至1993年,西庄村沿海土地面积减少了165.2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343.65万元。为避免使损失继续扩大而修建的护岸工程,预计费用为561.2万余元。

  1990年4月,烟台市政府聘请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管区(以下简称烟台管区)对西庄村海岸遭受海蚀的情况进行调查论证。烟台管区于9月上旬写出《蓬莱县西庄以西海岸侵蚀的调查研究》报告。9月中旬,烟台市政府邀请了11位海洋方面的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意见认为:西庄村以西一带海岸遭受侵蚀,是多年自然演变、暴风浪及人为岸边挖砂所致,登洲浅滩对这一带海岸,具有一定的减弱波浪和风暴袭击海岸的作用。潮待洲以西的海滩因离岸远,作用微小。

  1990年11月15日蓬莱市政府委托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洋一所)对:海岸侵蚀的原因,海岸侵蚀发展的可能程度,解决海蚀的主要对策及方法:进行研究。海洋一所于1992年12月提出了《蓬莱西庄村至栾家口海岸侵蚀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西庄村至栾家口海岸侵蚀的原因是自然侵蚀、岸边取砂和登洲浅滩的被破坏,其中在登洲浅滩取砂是该段海岸侵蚀加速的主要原因。该报告获得山东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登州浅滩位于距西庄村1.5公里的海域内,与海岸呈东南西北走向的约45夹角。该浅滩由四人洲、二日洲、潮待洲和新井洲组成。在1974年版海图上的5米等深线范围内,该浅滩最小水深1.l米,平均水深为3.2米,面积为3.96平方。据海洋一所1990年11月和12月的现场实测,登州浅滩5米等深线以内的面积,已经由1974年的3.96平方公里缩小为0.5平方公里,其平均水深也降低了1.1米。

  被告海运公司从1986年7月开始在登州浅滩采砂,1989年9月16日取得为期两年的“临时采矿许可证”。1991年1月10日,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布通告,决定自同年2月l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登州浅滩一带采砂,但直至同年5月ZI日,海运公司才停止采砂。从1987年至1991年,海运公司在登州浅滩采砂的总量为969849吨。同在登州浅滩采砂的单位,还有长岛县鹊嘴海运公司和烟台港修建公司,但其采砂量均少于被告。另外,原告西庄村从七十年代后期至1986年,曾经组织村民在遭受侵蚀的海岸沙滩上挖砂外卖,沿岸其他村民也有类似的情况,采砂量难以统计。原告承认每年采砂量约为3000吨至5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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