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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由于1997年4月22日的协议签订于同年4月15日的协议之后,4月 22日协议中只字未提与4月15日的协议有何联系,故被上诉人保险办事处虽然在1997年7月7日还执行4月15日的协议,但不能由此推定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推翻了4月22日的结案协议。上诉人三和公司提出4月22日的协议已经被否认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当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6月 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 20 203元,由上诉人三和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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