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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2)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评析〗

  一、“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构成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第三人原因”的具体含义,以及本案情况可否归结为“第三人原因”。我们认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方本身并无过错,只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己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履约方对此仍构成违约。在此,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行为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合同履行方自身有过错,也不强调第三人的过错。当然,因当事人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违约结果,与第三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此时违约方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规则要求免责,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此也不适用。

  本案中,星星公司与宇宙物流之间依法成立集装箱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星星公司与锦化公司之间则成立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明确指出,锦化公司的“苏林立18”轮上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是沉船事故的原因之一,表明船舶沉没及集装箱灭失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所致,且第三人锦化公司的行为与违约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虽然星星公司自己对涉案集装箱灭失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原因”致集装箱灭失时的租金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该规定涉及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问题。其中,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通常指以下情况: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本案中,星星公司可否对宇宙物流的租金请求权进行抗辩,关键在于“第三人原因”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星星公司认为,其对集装箱的灭失没有过失或故意,而集装箱的灭失直接导致其使用收益无法实现,应当免除其支付集装箱租金的义务。我们认为,本案中的“第三人原因”仍然可以归责于集装箱承租人星星公司。因为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基于对承租人可以圆满履行合同的信赖,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又将租赁物交付第三人保管或使用时,承租人仍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承租人不仅就自身可归责的疏忽或过失负责,亦应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保管使用租赁物的第三人的疏忽或过失负责。故涉案集装箱灭失的原因不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星星公司不支付集装箱用箱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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