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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轮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9)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在一般规定外,《国际危规》以“包装导则一览表”的形式,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准、注意事项均作了详细规定,是判断托运人是否履行妥善包装义务的标准。

    第二,准确标识的义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要对危险货物进行准确而又明显的标识,以便于承运人或其它人及时了解货物性质,作出准确判断与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是:“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国际危规》的表述是:“针对危险货物的性质做出标记和标志”。

    标记是对货物名称及其性质的表述。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标有按3.1.2确定的正确的运输名称和冠有UN字母的相应的联合国编号”。也就是说,危险货物的外包装应以《国际危规》确定的运输名称而不是一般的商品名称加以标记。同时,《国际危规》还规定,标记要“1.应明显可见而且易识别;2.应做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标记内容仍清晰可辨。在考虑适当的标记方法时,还应考虑所有包装材料及包装表面的耐久性;3.应和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4.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它包件标志放在一起。”

    标志是表示货物危险性的特定图案。《国际危规》给出了各类危险货物危险性标志的图例,并且规定,“每一标志应:1.……贴在包件表面靠近正确运输名称标识的地方;2.贴在包件表面不会被包件任何部分和配件或其它任何标记和标志盖住或挡住的地方;以及3.当主危险性标志和副危险性标志都有时,应彼此紧挨着贴。”“如果包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以致标志无法令人满意的贴上时,可用结实的 签条或其它方法固定在包件上。”

    第三,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即托运人提供货物资料的义务。即便在托运一般货物时,托运人同样负有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托运人于货物装船前会编制一份装船通知交给船东或其在装货港的代理,在装船通知中对所托运的货物作简要的说明。由于海运危险货物的特殊性,法律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告知义务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要“将其正式名称、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国际危规》在托运程序一章中要求托运人,“在托运货物的单证上应注明所托运物质、材料或物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如是海洋污染物应标明‘海洋污染物’,并按5.2.1要求在货物包件上标以正确运输名称。其目的是保证该物质、材料或物品在运输中迅速被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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