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罗西尼亚”轮倒签提单侵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原告:广东省湛江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湛江食品公司”)

    被告:越海航运公司(CROSS SEAS SHIPPING CORPARATION)

    被告:克罗地亚航运公司(CROATIA LINE)

    被告:幸运海路服务有限公司(LUCKY SEAWAY SERVICES PTE.LTD)(简称“幸运海路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8月19日,湛江食品公司与磊明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磊明公司向湛江食品公司出售12,000吨散装印度产片状黄豆粕,价格为每吨277美元,C&F F.O.中国湛江。货物的种类、分析、品质、情况和重量由印度公司SGS India Limited(简称“SGS公司”)所签发的证书作为最后依据。付款方式为买方须经银行开立100%货款的不可撤销及卖方接受的信用证。装运日期为1997年11月。1998年1月18日,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同意将货物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确定为1月20日和2月20日,单价改为261美元,C&F F.O.中国湛江。此间,湛江食品公司与香港颂荣有限公司(简称“颂荣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进口协议书》。协议约定:颂荣公司接受湛江食品公司的委托与湛江食品公司的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按合同的条款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负责办理香港银行的赎单,并将提单交予湛江食品公司;湛江食品公司无论亏盈都须一次性按开证金额的3.5%支付给颂荣公司合作经营的利润。1999年3月22日,颂荣公司出具证明称:上述协议是受广南(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南公司”)安排签订的,有关进口印度豆粕11,328.30吨所开具的信用证(编号为L-01-P-03553)是由广南公司申请开立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归于广南公司。1997年8月29日,广南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简称“南洋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编号为L-01-P-03553,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惠顿公司,最迟装船时间为1997年11月30日,期满日期为1997年12月21日,货物为印度产优质黄豆粕12,000吨,价格为每吨277美元。信用证经多次修改,确定货物价格为每吨261美元,最迟装船时间为1998年1月20日。1998年2月20日,南洋银行向广南公司发出《进口押汇/承兑通知书》,承兑总金额为2,928,597.78美元,付款日期为1998年2月20日, 信用证编号为L-01-P-03553.1998年1月23日,惠顿公司向湛江食品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货物装船情况:货物重量11,328吨,起运港印度贝迪港,到达港中国湛江港,提单签发日期为1998年1月20日,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同日,惠顿公司开具货物发票给广南公司,发票记载的货物重量为11,328.300吨,货物单价为261美元,总金额为2,928,597.78美元。1998年1月20日,SGS公司出具了货物《质量证书》、《重量证书》和《产地证书》,证书上记载的货物为印度产黄豆粕11,328.300吨,提单号为BEDI-1,提单签发日期为1998年1月20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