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立信国际货运(2)
www.110.com 2010-07-24 14:57
「二审法院判决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述」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货物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作出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可以依法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本案原告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了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然而,在其据以起诉的提单上,已明确载明承运人是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WPC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故立信公司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案运输合同已实际履行,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了货物。应向承运人即WPC公司追索货物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是承运人,其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立信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于法无据。此外,原告提出立信公司在中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不具有签发海运提单的资格,以及涉案提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等理由与涉案货损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其要求立信公司承担货损责任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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