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材公司诉坡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达斌(4)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二、被告某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某(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某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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