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无接触碰撞是否属于间接碰撞(4)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另一种意见认为,船舶因操作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章,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实际上已给他船以及船上的人员,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不属于船舶碰撞。因为,《海商法》第170条的规定仅是解决因此种情况造成的损害如何处理的问题,解决的是加害方与受害方的损失赔偿,而不是解决什么是碰撞问题。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碰撞”就是指《海商法》第165条规定的碰撞,只有在两船接触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没有发生接触的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当驳回浮山航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船舶碰撞应包括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无接触的碰撞。“浮山”轮投保了“一切险”,订立船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向被保险人明示船舳碰撞排除无接触碰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二审法院为慎重处理本案,就适用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该批复对今后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为立法提供了依据。

孙丹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