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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宏丰运输有限公司诉珠海格力音视有限公司(5)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本案33份保函在香港出具,越标公司承诺在收到正本提单后返还给宏丰公司并保证宏丰公司不受任何损失。宏丰公司接受保函放货,表明越标公司与宏丰公司达成意思一致,越标公司应依保函所作的承诺将本案所涉33份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原审判令越标公司返还33份提单给宏丰公司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尽管在承包经营期间,音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为越标公司所控制,但音视公司、越标公司系互为独立的法人,越标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未获音视公司的授权和追认,应由其自己承担。越标公司对宏丰公司的承诺发生在香港,且未获音视公司追认,对音视公司没有约束力。音视公司是上述33份提单的持有人,将其质押给南通银行是其行使提单项下权利的体现。保函约束越标公司与宏丰公司,越标公司在知晓音视公司提单质押情形下出具保函不影响提单质押行为的有效成立。音视公司将提单质押给南通银行并未构成对宏丰公司的侵权。宏丰公司提出音视公司将33份提单质押构成侵权,应返还33份提单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判令音视公司与越标公司共同承担返还33份提单的责任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音视公司、南通银行上诉有理,依法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部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0)粤高法经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广州海事法院(1998)广海法深字第040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判项为:越标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本案所涉的33份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三、维持原审判决第(三)判项;四、驳回宏丰公司提出的确认音视公司、越标公司、南通银行使用的33份提单质押押汇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宏丰公司对音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一、凭保函提货的法律效力

    (一)何为凭保函提货保函,也称认赔书(letter of indemnity)、免责函、担保赔偿书、保结书,系指一方向他方承诺,承担其因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致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及费用之支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有三种保函: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为请求押汇银行受理有瑕疵的单据出具的保函、以及请求无单放货出具的保函。请求无单放货出具的保函,是指货物已抵达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取得提单时,收货人自己或请求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无单放货保函,凭此向船方换发小提单(delivery order)后提货,并于保函中向承运人担保如因无单放货产生的损害,由提货人或愿为其担保之银行、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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