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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长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5组证据。

  被告美泰公司、被告马道兵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长运公司、被告美泰公司及被告马道兵共同确认下列事实:

  2000年5月31日,马道兵以美泰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身份委托长运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马道兵提交给长运公司的托运单是伟宏公司的格式托运单,并盖有伟宏公司的章。该托运单记载:托运人是伟宏公司,目的港是阿尔及尔,货物为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纸巾,费用为4,510美元加文件费,发票请开美泰公司。马道兵向长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出示的名片记载:马道兵是伟宏公司的指定代理被告美泰公司市场部经理,公司地址和电话均在深圳。货物装船后已运抵目的港。长运公司于7月20日向地中海公司支付了该批货物的运费共计4,391美元和港币110元。长运公司于6月13日向美泰公司开出了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记载运费为4,525美元。美泰公司于2000年7月3日向长运公司支付的15,717美元的海运费中包括3票马道兵以伟宏公司的托运单向长运公司订舱的海运费共计6,404美元,但不包括本案所涉托运单项下的海运费。长运公司分别于2000年11月3日、12月11日、2001年2月8日致函两被告称,按照提单的规定,美泰公司应向长运公司支付运费,长运公司已根据马道兵的指示,向美泰公司开出了货运代理业专业发票,要求美泰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至今两被告均未支付。马道兵于11月3日发给长运公司一份传真称:“因发货人一直拖延我司,使我司无法回复贵司。”该传真的署名是伟宏公司指定代理美泰公司国际联运部,但没有盖章。伟宏公司是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公司,马道兵是该公司的董事。

  美泰公司向合议庭提交一份声明称马道兵不是美泰公司的员工,从未在美泰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长运公司和马道兵对这份声明均没有异议。马道兵向长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出示的托运单和名片表明其是以美泰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的身份为伟宏公司办理运输业务。但美泰公司不承认马道兵是其职员,马道兵也承认其不是美泰公司的职员,只是为了伟宏公司在内地经营的便利,以美泰公司的名义办理业务,长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马道兵是美泰公司的职员。因此,长运公司关于马道兵是美泰公司的职员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查:长运公司开给美泰公司的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为4,525美元,长运公司称其中4,510美元是托运单上约定的运费,另外15美元是文件费港币110元折算的。美泰公司和马道兵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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