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无因管理在集装箱储存纠纷中的适用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二、侵犯集装箱堆场经营收益权的司法救济手段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北京利航在未与上海华航签订书面储存合同或履行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租赁的集装箱存放在上海华航堆场内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客观上侵犯了上海华航对其堆场享有的收益权。作为权利受侵害的受害方,在得知北京利航擅自将其租赁的集装箱存放自己的堆场后,上海华航可以有三种司法救济手段。一是立即通知北京利航提取涉案集装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利航承担无因管理之债。二是与北京利航就涉案集装箱储存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补充签订集装箱储存合同,当北京利航未支付有关储存费用而提取集装箱时,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三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利航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得阻止北京利航提取涉案集装箱。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司法救济手段中,惟有集装箱储存合同成立时,上海华航才对涉案集装箱享有合法的留置权。然而,上海华航在得知北京利航擅自将其租赁的集装箱存放自己的堆场后,多次拒绝与北京利航协商解决集装箱储存事宜,在集装箱储存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又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北京利航提箱,这种将错就错的行为同样存在过错,并且直接导致了北京利航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经济损失,上海华航由受害者转变成为施害者,最终必须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