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海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4)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评析] 1、从本案事实看,大地公司负责组织货款,货物所有权归大地公司,货物出口收汇后,被告扣除货款和代理费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享进公司,因此双方应是联营出口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大地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和提单托运人,与提单承运人形成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自无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判令大地公司承担海运费无疑是正确的。

    2、法院对原告垫付的货运代理费请求为什么不支持呢?因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除非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约定,承运人没有为托运人办理报关等货运代理服务的法定义务,报关等项服务内容是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约定的内容,换言之,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代垫港口费、装箱费、陆运费、报关费、检验费的前提是双方存在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委托其代办上述服务事宜的相关证据,从原告提供的上述费用的确认单中可以明显看出,委托单位系享进公司,且原告也就此项费用多次直接向享进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偿付装箱、陆运、报关等项费用,法院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

李增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