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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轮触碰大沽灯塔之后—新加坡新中船务(3)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鉴定人在庭上除分别对涉及三个焦点问题的11个问题组以解答、解释、说明外,鉴定人还做出了书面解释。鉴定人根据大沽灯塔竣工报告说明等证据,指出被告所说80年代“秀山”轮触碰灯塔不妥,实际是在1976年大沽灯塔基础建设时发生的,之后未曾发生触碰。那次触碰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如严重海事局应有记载。鉴定人认为对大沽灯塔损坏检测不是孤立、片面地,而应是全面、客观、科学、真实的,就本案而言,触碰后,船舷上划痕虽一条,触碰点是三个,但灯塔是筒形结构,上部结构属薄弱部分。撞击后,振动冲击荷载,受力薄弱部分在上面、在高层,会造成灯塔触碰点之外损坏是由于受压及力的传递所致。报告中已讲明真实损害情况。费用计算也是根据大沽灯塔实际情况,反复论证作出的,应是合理的。鉴定人还对被告提出各种质询做了回答和解释,并针对被告质疑做了补充说明,特别强调修复工程造价系根据“检测报告”和“设计修复方案”提供的灯塔损坏修复范围和工程内容编制的,不包括自然损坏修复费用。

  六、公正的判决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三个鉴定报告争议较大,如何认定应从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鉴定程序是否科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及被告有否充足证据驳倒三个鉴定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来认定。经审查上述三个报告,从形式要件上看,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有委托鉴定内容,有委托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及科学技术手段,有鉴定过程说明,有明确的结论、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有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的盖章签字,符合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要求。且报告中证据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鉴定人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鉴定单位又是在原、被告协商基础上由本院委托的,并且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委托技术人员现场参加了勘验,另被告的许多证据是被告在检测过程中自己拍摄的,有些证据与鉴定机构证据重合,有些证据是检测过程中某一侧面的反映。被告不能否认鉴定机构采用证据的真实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也不能提供证据说明自然损失与触碰有关损失各是多少。因此应认定上述三个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应予采信。

  经审核认定,大沽灯塔损坏费用为人民币5,803,186元。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为本案赔偿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2000年10月24日晚2130时左右被告所属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航行中,触碰原告管理的位于北纬38°56.3‘,东经117°58.3’的大沽灯塔正东偏北一侧,造成大沽灯塔损坏修复费用人民币5,803,186元及因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上述损失是因为被告所属”新发“轮操纵不当所致。航行中”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途中,没能充分考虑当时风、流、压及影响船舶航行的因素,操纵不当,触碰正常工作的海上孤立建筑-大沽灯塔,被告应承担触碰损失的全部责任。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被告既然已对触碰事实认可,庭审中又有充分证据证实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损害数额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被告应履行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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