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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并拍卖“神户1”轮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在报刊上发布公告,说明船舶已卖给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买方对该轮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轮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判决和清偿]

  经审理,海事法院于1996年11月11日判决:

  一、被告切斯特渥斯航运有限公司、艾德利帝克油轮航运有限公司向十四名船员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207,282.05美元及利息,被告阿华公司在“神户1”轮拍卖款内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切斯特渥斯航运有限公司、艾德利帝克油轮航运有限公司支付海东会社代理费33,600美元;

  三、被告切斯特渥斯航运有限公司、艾德利帝克油轮航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十四名船员和海东会社律师费12,158.37美元。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执行费及扣押和拍卖船舶产生的费用共27,049美元,人民币84,922元由被告承担,在拍卖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在公告规定的60日期限内,以下债权人提出债权登记申请:

  一、吉林省吉林市民族商社登记申请在拍卖船舶价款中支付为被告垫付林元林等五名船员的工资、交通费等38416美元;

  二、广州黄埔造船厂登记申请在拍卖船舶价款中支付被告所欠船舶修理费397,301.84美元;

  三、伦敦巴克雷斯银行登记申请在拍卖船舶价款中支付被告所欠船舶抵押贷款19,122,243美元;

  四、广东船务代理公司登记申请在拍卖船舶价款中支付代理费及其垫付的港口费用23,714.64美元和4,025.99元人民币。

  因拍卖船舶价款不足支付船员工资,海事法院在扣除诉讼费用,保存、拍卖产生的费用后,将船舶价款支付船员工资。海事法院分别通知各债权人,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

  [评析]

  本案是一宗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案件。

  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对船舶实施扣押以后,实体案件审结以前,依照法定程序,将船舶拍卖,保存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债务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提,强制拍卖船舶是扣押船舶在一定条件下的发展和延伸。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均是在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尚未最后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从扣押到拍卖,只是保全形式的变化,并没有发生性质上的转化。

  一、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

  强制拍卖船舶是一种十分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它从根本上改变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所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对拍卖船舶的把握也比较严格,对已被扣押的船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强制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称“卖船规定”),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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