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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诉南太万达龙(天津)国(3)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由于船载货物属天津华升公司所有,而不属与原告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南太公司所有,因此,原告因南太公司欠付运费及滞期费,就只能采取其他方法向南太公司追索,而不能对天津华升公司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原告留置天津华升公司的货物,拒不交货,实属留置货物范围上的错误。天津华升公司在原告欲驶离天津港将船载货物运回韩国扣押的紧急情况下,为保全自己的货物所有权,申请扣押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原告的“星光”轮,一方面它属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海事请求,另一方面作为被扣押船舶所有人的原告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在此之前为《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的条件,其申请扣船正确。因此,原告因“星光”轮被依法扣押所产生的船舶滞期损失和扣船执行费用损失,是自己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即不能向天津华升公司追索,也不能向南太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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