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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评析」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它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的一种提单。倒签提单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已经或者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使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便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之请求,在提单上倒填装船日期。由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视为装船完毕日期的举证资料,若超过期限,则视为违约,买方可以索赔,因此,承运人须承担由倒签提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这说明买方若能举证证明承运人的倒签提单行为,对其是有切身利益的。但是,倒签提单的行为是一种隐蔽的行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为其共同利益合谋所为的一种行为,加之买方不在装船现场,因此,买方如怀疑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可能是倒签提单,就要想方设法证明提单上签署的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船日期不一致。而为证明此不一致,就需要获得船方所持有的有关资料、船上人员的言词证明以及了解船上的实际装载情况,这些如不及时获取和固定,待客观原始状况改变后,待证事实将无法证明。所以,在这些证据材料是提起诉讼的必需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前申请法院予以证据保全,就是十分必要的,法院于诉前受理当事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当具有必然的法律保护之功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似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问题,而没有规定诉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问题。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似缺乏法律根据。在我们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既然承认证据保全制度,即为认可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程序制度中之必要。而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之所以有必要,是为如不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证据采取固定和保护措施,则不能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与法院的审判职能不符的。又根据证据保全制度应有之意,它是包括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前的证据保全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的。故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诉前的证据保全申请,是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相违背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立法时,缺乏这方面的审判实践经验作依据,故立法上未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问题是不奇怪的。根据我国立法以实践经验为依据的特点,人民法院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并根据证据保全制度应有之意,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于立法、于当事人、于法院均是有利。当然,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程序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如诉前证据保全就有一个向那个法院申请,或者说那个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又诉前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诉讼的需要,故有一个限定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问题;再如申请人申请时要不要提供担保,等等,都是需要研究和明确规定的。由于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有许多相同之处,故民事诉讼法上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些规定,可作处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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