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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特鲁斯航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独任仲裁(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承认1994年8月24日由英国伦敦独任仲裁员克里斯蒂芬。JW莫斯作出的终审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予以执行。

  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对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该案提出异议,其理由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大连,该案不应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而应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租船合同纠纷属海事案件。对于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海事案件终审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海事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大连海事法院于1995年6月20日裁定:

  驳回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立案执行。

  评析

  本案系大连海事法院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的首起香港当事人申请的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于1958年6月在纽约通过的国际公约。1959年6月7日生效。目前该公约已有90个国家参加,我国是1986年12月加入该公约的,此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纽约公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缔约国之间应该相互承认及执行对方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依承认裁决地的程序规则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裁决。

  我国不仅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同时在国内立法中也贯彻了该公约的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系租船合同滞期费纠纷,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向有专门管辖权的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大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是正确的。该院接受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伦敦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裁定承认由英国伦敦独任仲裁员克里斯蒂芬。JW莫斯作出的终审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予以执行,其作法符合我国法律和《纽约公约》的规定。

  责任编辑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已作出明确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这是由我国法院组织的分工所决定的。因此,无论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项,也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均大大超过地方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故某海事案件的管辖联系标志虽也在地方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因海事的专门管辖性质,地方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就没有管辖权,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意识到地方普通中级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的分工,实际上是把这种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作是两个地方普通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问题了,其异议当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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