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山”轮船员家属申请宣告失踪船员死亡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民诉法规定,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这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本案中的申请人经审查均为与失踪船员有利害关系的上述人员,因而为适格的申请人。
三、公告期间。根据民诉法,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既是处理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也是处理本案所涉沉船事故的主管机关,因而应属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由于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已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失踪船员不可能生存的结论,因此,本案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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