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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3)
www.110.com 2010-07-24 15:02



  一、被告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建材综合商店4833.92元;

  二、第三人上海港务局补偿原告9667.84元。

  上述款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评析」

  本案原告没有海运经营权,作为承运人所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无效,装卸货每超过一天罚款20000元的滞期费条款亦无效。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应根据各方过错分别承担责任。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和按过错承担责任,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但纵观本案的处理,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裁定退出诉讼问题。秦皇岛市山海关丰华购销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裁定退出诉讼。

  二、关于责任划分。航舶到达港口,作为承运人(船舶经管人)应该办理好船舶入港手续。但原告在港口没有代理,又不熟识海运业务,没有提供船舶资料,港口无法安排生产,以致滞留在长江口锚地。被告在海运中的责任是应提供安全港口,从船长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起,依合同规定的装卸货时间,及时装上或卸下货物。而本案原告只将船舶开到锚地,没有递交船舶资料,致港口不能安排进泊卸货,因而,要求被告承担部分责任,似乎较牵强。上海港务局作为港口,只有船方提供了船舶资料,才能安排船舶进港,它并不因与被告签订“只奖不罚”协议而加重责任。判决承担责任,而且比被告还重,缺乏充足理由。

  三、关于损失认定。运输合同约定支付的是罚款,因合同无效,该条款也就无效,而且计算装卸时间的时间约定也无效。本案中,法院按实际情况,以实际滞期时间和船舶实际支出费用计算损失,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船期损失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注意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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