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6758号
原告袁海东,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技术学院副教授,住河南省郑州市信息工程大学电子技术学院院内。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家佳,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海东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海东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被告世纪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韩家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海东诉称:原告为《Authorware6.5经典范例教程》、《Authorware6.0经典范例教程》、《Authorware5.1开发实例与技巧》、《Authorware教程》、《Authorware7.0快速入门》五本书的作者,五图书共计2748.75千字。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上述五图书制作成电子书,收录进超星数字图书馆并通过超星数字图书网进行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元。
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侵权事实不清,超星图书网并不是所有图书全文下载,在超星图书馆不同的介质下会有所不同,原告无法证明我们提供了全文的下载。我方对有的图书是有授权的,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的书籍中有的作者有3位,提供的声明不能证明著作权的转移,声明中的内容有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原告不能对该作品进行诉讼。原告未能证明赔偿标准的合理性,作者并没有很高知名度,几本书的内容指向单一,作品的创作难度很小,篇章、体例都是相似的,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该按照赔偿标准的最低限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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