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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出险拒全赔 免责条款依法无效力(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中国法院网讯   一位病人到医院治疗牙齿,医生竟然不慎将针头留在病人牙根。1月17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庄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余元。

    2006年3月2日,庄小姐因左下前牙疼痛1周,前往附近的卫生院就诊。经检查,医生认为庄小姐患了根尖周炎,并对她进行局部麻醉后手术。两天后,庄小姐牙齿仍然疼痛难忍,再次至卫生院复诊,但也没有任何改善。

     同年3月7日,庄小姐到医院进行补牙后复诊,并拍了X线摄片,显示其牙根尖有异物,医生诊断为慢性根尖炎。后因疼痛一直无法缓解,庄小姐遂于2006年4 月3日又至中心医院就诊,经拍X线摄片显示其根尖处有直径0.5cm的阴影,医生告知庄小姐是当时手术时针尖折断在根管内。

    次日,在庄小姐的要求下,卫生院派车将其送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庄小姐要求取出患牙内的断针。该院经检查可先治疗缓解,如疼痛不缓解,可考虑根尖手术。之后,庄小姐又先后于同年4月6日、11日、17日至九院复诊,先后共花费医疗费合计1084.95元。期间,庄小姐曾经找卫生院交涉,但无果。庄小姐遂诉至本院,要求卫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

    卫生院则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无任何侵权行为,手术过程中所用的器械都是合格的,手术都是合格的,造成针头断裂,属于医疗意外,故要求法院驳回庄小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卫生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医学会就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庄小姐目前情况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进行鉴定,结论为卫生院无X线机不能进行牙髓根管治疗,其为庄小姐实施手术的行为系未按常规操作的行为,故庄小姐与卫生院的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庄小姐则认为卫生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卫生院在对原告庄小姐施行牙根根管治疗中,未按医疗常规操作,根管扩大针针尖折断在根管内,造成术后反应,其过错医疗行为,给原告庄小姐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后果,经医学会鉴定已经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根据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庄小姐的原发性疾病在导致原告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来确定。根据原告庄小姐在手术前已经存在牙色发灰、牙齿松动以及医疗机构对原告手术前后的诊断情况和目前术后反应经诊治已控制、症状消失、体征缓解等情况,法院认为医学会关于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妥,故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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