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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801号(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一、维持(2001)济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第1、2、4、5、6、7、8、9项,即准予双方离婚;倪帅由高峰抚养;在济钢的股权归各自所有;倪全胜所借的30000元钱由倪全胜归还;高峰赔偿倪全胜1000元;鉴定费2800元由高峰承担。

  二、变更(2001)济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第3项为:现双方居住的济钢家属院10号楼6单元4楼北户两室一厅住房归高峰所有,高峰补偿倪全胜5000元,“熊猫”牌21寸彩电归倪全胜所有,其余财产均归高峰所有(含助力摩托车)。

  一审诉讼费1000元按一审判决分担,上诉费1000元由倪全胜负担600元,高峰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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