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因工资扣除发生的劳资争议(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本案中,制鞋厂以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为由,以实物顶替工资的行为,正是基于对“自主权”范围的错误认识,将“自主”绝对化和对劳动者工资权的忽视。

    第二,工资保障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限定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劳动法中规定了工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1)保障最低工资。(2)保障工资支付。(3)保障实行工资。

    本案中,某制鞋厂的行为违反了工资保障制度中有关保障工资制服方面的规定。

    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种制服形式:一种是货币支付,一种是实物制服。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制服给劳动者本人。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事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本案中,制鞋厂以用人单位有工资自主权为借口,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形式制服工资,而以厂里滞销的产品代替货币发放工资,已超越了其工资自主权的法定范围,请反了劳动者的工资权,事实上造成了拖欠工资。用人电脑为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以延期制服劳动者种子,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而且延期的时间应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仍属无故拖欠。本案中,制鞋厂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虽然属实,但其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取延期支付的办法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而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物顶替工资的行为符合无故拖欠的要件。

    依照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故本案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