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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孩童被铁门砸死 死者父母获赔5万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原告张先生夫妇状告被告刘老太太一家四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处被告刘老太太赔偿原告医疗费、复印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3956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原告张先生夫妇诉称,2006年6月28日晚7许,其子小杰(化名,5岁)与其他两个小朋友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刘老太太所安装的铁门处玩耍时,小杰站在铁门的下横梁上,双手抓住铁门栏杆摇晃铁门,后铁门倾倒,将小杰砸在铁门下,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夫妇以他人所建房屋均无审批手续,四被告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搭建围墙,安装没有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家的铁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6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经法医鉴定,小杰符合头部被重物挤压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本案所涉铁门系刘老太太经北京市西北旺镇六里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委托北京回龙观鑫森缘金属门窗经营部制作并安装。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杰系未成年人,原告夫妇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安全教育及监督的义务,以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对此,应负主要义务。刘老太太作为铁门所有人,未能尽到在厂家安装时监督的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也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本案发生,负有次要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夫妇一定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以后,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原告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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