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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猝死 家属向同桌索赔败诉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罗小天,与朋友一起喝酒吃饭,不料酒后猝死。悲痛的死者家属将同桌吃饭的周胜推上了法庭,索赔9万多元。2007年1月1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罗小天家属的诉讼请求。

     罗小天与周胜本是好朋友。2005年12月11日上午,罗小天两次到办公室找周胜相约喝酒。周胜和朋友卢某及罗小天等人到都安县安阳镇商业街一酒楼吃饭。席间每人自饮二两装红星二锅头烧酒三瓶。下午1时许吃饭完后,周胜对卢某、罗小天说:“我表弟今天杀小猪,我要去他家喝酒。”卢某、罗小天即说:“要去大家一起去。”当天下午5时许,周胜及卢某、罗小天、表弟及客人韦茂文等人共一桌吃饭,表弟举杯说:“大家共同干一杯,然后自饮”。接着罗小天对周胜说: “阿胜,你开车,不要喝酒,我和卢某与他们喝。”周胜喝了自酿米酒约二两后就不喝了。卢某、罗小天等同桌人亦各喝了约五两米酒。将要散席时,罗小天主动举杯敬韦茂文一杯后出门回家。罗小天、卢某乘坐周胜驾驶的轿车返回县城。当晚7时许,三人乘坐的车子回到都安县,卢某自行下车,罗小天无法下车,被抬到家里。此时,罗小天脸色发紫,不能说话。周胜见状后,即呼叫120电话急救,都安县人民医院派遣救护车及时到罗小天家对罗小天进行现场抢救,可惜抢救无效死亡。医师初步诊断为:1、临床死亡;2、急性酒精中毒。

    事情发生后,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死者家属于2006年11月13日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将周胜推上法庭。原告认为,周胜邀罗小天去喝酒,因酒友过度劝酒导致罗小天酒醉,同时周胜没有及时将罗小天送往医院抢救,致使罗小天死亡。因此,周胜存在主要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周胜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3034.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周胜辩称,他没有主动邀请罗小天去喝酒,而且在喝酒中,没对罗小天敬酒,更没对他劝酒。同时,罗小天是何因死亡,又没有经过检验结论证明。因此,罗小天的死亡与他没有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12月 11日,罗小天在中午、下午两餐宴席中都喝了酒,没有人证实周胜或其他朋友实施了向罗小天敬酒和劝酒的作为。原告也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周胜实施损害罗小天身体的行为,举不出证明周胜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致使罗小天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的本事故中周胜存在主要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罗小天属于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证据不足。同时,原告提出在罗小天酒醉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死亡。因罗小天死亡的诱因不明,周胜是无法预见的,而且也是不可能预见的,周胜不应承担无法预见后果发生的民事责任。原告也举不出证据证明罗小天突然病变后周胜不予抢救的相应证据。原告的这一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为此,原告请求周胜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因举不出相应的证据佐证,属于举证不能,法院应予驳回。(文中罗小天与周胜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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