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员工登山猝死 家属索赔77万
www.110.com 2010-08-23 17:11

单位组织登山活动,员工自愿参加,结果猝死途中。猝死员工的妻女将单位、风景区经营单位和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索赔77万余元。昨日(29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此案,在一审中唯一被判有责的不服,认为法律没规定,自己可以不负责。

    猝死员工曾先生去年11月22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登山活动,爬了大约400米时,突然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医院诊断为猝死。妻子刘女士和女儿认为,景区、单位和景区门票中意外险的对应保险公司都应对曾先生的死负责,将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77万余元。

    龙岗区法院一审时认为:


   景区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曾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作为此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该公司在组织登山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曾先生的死亡负有过错。考虑到猝死具偶然性,其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曾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应支付其妻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共12.8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天的法庭上,该公司认为,比照我国以往发生的猝死案例及国际上一般惯例,组织方对猝死者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曾先生的妻女昨日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法庭表示无法进行,将择期作出判决。

    作者:刘晓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