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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状告医院如何判决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况下,被告也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因发生损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等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能够影响原告今后生活、学习的事实依据,故驳回该诉讼请求。

    评析

    如何正确处理本案,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正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4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从该规定的文义来看,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那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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