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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相邻采光纠纷引发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二)导致产生这种精神损害后果的根源何在?

  剖析这种损害产生的原因,有相关立法不完善、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漠、职能部门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只顾一方利益,漠视群体或弱者利益,执法不严甚至是有法不依等多方面。如本案中被告方在计划城区开发时,首先应该考虑到相邻关系,自己的建筑物是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何避免和消除这些不良影响。另外,县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在审批相关手续时,也应该考虑到审批的建筑物是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审批之后也应该进行及时监管,有效地消除这种矛盾隐患。

  (三)政府在预防产生这种精神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

  政府应当对城市发展尽早做出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哪儿开一条街道,哪儿盖一栋楼房,哪儿是工业区,哪儿是生活区,都要做出前瞻性的布局。城区开发、旧城改造乃至个人建房都应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否则政府应实施行政干预。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机关、单位或部门,为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纷纷在城区征地建设家属院。但是,有的家属院刚刚建成,便被城市规划列入拆迁范围。这样建了拆,拆了建,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会引起很多矛盾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城市规划的滞后性以及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协调联动性,也折射出人民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相邻采光应否纳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光照、音响、震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日渐增多。目前,噪音问题已列入环境保护法的规范范畴,光照问题还未列入其中。笔者认为,光照也是一种环境,也应当依法予以规范。为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相邻采光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郅四清 何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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