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5月5日,“人造美女”杨某报名参加了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选美大赛。 5月12日至13日,杨某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该公司通知杨某取消其参赛资格。该通知的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特此通知”。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 月26日上午,该公司又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她参赛资格。杨某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1
[分析]
一、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称其为“人造美女”,原告是以侵权为由,提起名誉侵害诉讼。事实上,杨某通过报名参加选美大赛,就与主办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单方面中止合同,显然构成违约。如果侵权也成立的话,本案将构成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谓责任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Anspruchskonkurrenz),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是于法有据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乃人就自己之社会评价享受利益之权利也。”3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主要损害后果。4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是否具有歧视性?对此,学界也有着争议5,但我认为,即使被告所使用的“人造美女” 一词具有歧视性,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侵权行为人要有传播散布行为。传播散布,就是指将诋毁他人的观念传达予他人。6因此,侵害名誉权者必须实施了向第三人传播散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并未向第三人传播散布,而是受害人自己为传播散布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在本案中,被告仅向原告发出通知,并没有向第三人传播,所以,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 上一篇:阳台外空间使用权应归谁?
- 下一篇:校园人身伤害,学校担责几何?
相关文章
- ·“侵犯人身权”理由不足 “人造美女”杨媛一审
-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 ·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
- ·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探析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 ·想变“小脸美女”磨骨美容竟“跑偏”
- ·爱美女吃减肥药后果很严重:卵巢囊肿肝功异常
- ·手术烧坏未婚美女卵巢 医院赔她64万元
- ·美女颌骨被切 因相貌不佳不敢出门(图)
- ·关于审理工伤案件若干问题之探析
-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探析——结合物权法谈土地
- ·避免离婚房产纠纷探析
- ·对于《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问题》的探析
-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 ·婚姻效力探析
- ·该案看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之探析
- ·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
-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探析
- ·药品商标注册问题探析
- ·美女大学生为创业情愿当屠夫 月入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