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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2000年,青年作家杜某撰写了《怀想三峡》一书。该书中的《峡江素描:丑家伙的三部曲》是描写峡江人“丑家伙”丧父、恋爱、结婚、生子的故事。该书于2000年10月以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0)第70129号和中央文献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交某制印公司排版、印刷3000册,每册单价30元。

  农民陈某与杜某系舅甥关系。陈某与杜某的父母同住一个村民小组。陈某小时候父母叫其为“丑家伙”,同村的一些同龄人亦曾知道其父母叫过“丑家伙”。《怀想三峡》一书发行后,杜某在36岁生日时将该书送陈某一册。陈某看后,认为书中《峡江素描:丑家伙的三部曲》一文中的“丑家伙”是指自已,“巧姐”是指陈明巧,“凤姐”是指望西凤。文中“丑家伙”的丧父、恋爱是自已的经历,生子是捏造的事实。由于该文中有丑化、侮辱和诽谤的语言,给其在精神上带来极大的压抑和痛苦。为此陈某多次找杜某和中央文献出版社交涉。

  2001年,中央文献出版社以该书未经其批准属非法出版物,要求宜昌新闻出版局查处。同年7月23日,宜昌新闻出版局以杜某未经中央出版社批准,以其名义发行《怀想三峡》,涉嫌非法出版物,对《怀想三峡》一书收缴封存2486册(作者向亲友送470册,销售44册)。

  随后,陈某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杜某、某制印公司在报刊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经济损失费2万元。

  争议:

  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致认为某制印公司因没有对印刷作品内容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故不存在名誉侵权,但对杜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杜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有三点:

  其一、杜某塑造的人物具有排他性。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精神来看,人物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现是与现实中人物的基本特征相同,与现实中人物所处的特定的事实相同,熟悉现实中的人物的人读了该文学作品便能指明书中人是指现实中特定的人物。《峡江素描:丑家伙的三部曲》作者需然没有用现实中真实姓名和地址,但陈某小时候的小名叫“丑家伙”,杜某与陈某小时候在一起,有获得这个俗称的来源,小说中并使用了陈某的外号,比如 “丑家伙”等人物活动的特定环境与陈某经历、外貌、历史沿革等特定的事有相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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