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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