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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购十台同型号相机引消费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所购相机重量超过说明书标称重量,是否为不合格产品?未装卡也可拍摄,是否属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售价及产地标注,是否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认为家电公司存在欺诈顾客的行为;家电公司坚持双方的交易合法有效。近日,无锡一家电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因销售数码相机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权益纠纷。

    消费者:家电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005年11月,消费者周某在无锡一家电公司购买了佳能牌EOS350D单反数码照相机10台及256MB金士顿牌CF卡10块。家电公司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佳能数码相机EOS-350DKIT,单价7430元,其中两张发票载明送雨衣1件。三张CF卡的发票上载明:金士顿CF卡256M,单价200元。在相机的包装盒上印有该相机图片,并有“Camera:Made In Japan 日本制造 ”“Lens:Made In Taiwan 台湾制造”等字样,英文字母未小于相应的中文字,并贴有佳能(中国)有限公司等标识。在CF卡及包装上均未用中文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此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在购买10台数码相机时,标明价格为7630元/台,并称赠送CF卡。但购买后,发票上标明相机的价格为7430元、CF卡的价格为200元。家电公司名为赠送,实为搭售,构成价格欺诈。10块CF卡没有价格标签和标明产地,产品实际容量不足,应为不合格产品。所购相机为单反套机,但家电公司在价格标签上仅标明为350D,没有正确标出中文品名,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相机及包装上无中文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上涉及产地标志的部分关键性文字没有翻译成中文、蓄意隐瞒镜头产地,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产品包装上中英文大小比例不当,产品上没有“USB2.0HI-SPEED”徽标及通过相应认证,产品及包装上也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为不合格产品。所购相机的产品菜单及说明书上均有“未装卡也可拍摄”的文字,使原告误以为产品有新型的内存方式,而使用后发现并不能存储,与内在性能不符合,家电公司应属故意夸大产品功能。

    另外,所购相机重量超过说明书标称重量485克约30克,超过合理范围,构成虚假说明。周某向法院提出诉求,家电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且虚标产地,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将所购10台相机及CF卡予以退还,并支付所购货款一倍的赔偿款。

    家电公司:双方的交易合法有效

    针对消费者的起诉,家电公司辩称,周某在九天内分三次连续购买十台同一型号的相机及存储卡,显然属非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购买数量较多,家电公司以低于标价的价款让利给周某,并不损害周某的利益,更不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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