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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自王翰登记入住银河宾馆起,王翰就与上诉人银河宾馆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在此合同中,银河宾馆除应履行向王翰提供与其四星级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王翰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王翰是在宾馆内被犯罪分子杀害的。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作为宾馆来说,尽管认真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在宾馆内发生。因此,一旦此类犯罪事件发生,不能以宾馆承担着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就一概认为宾馆负有责任,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上诉人银河宾馆作为四星级宾馆,已经具备了将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与旅客住宿区隔离的条件。为了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宾馆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进入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的所有人员进行盘查、登记。但是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宾馆必须、也有条件对所有进入住宿区的不熟识人给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热情的接待、询问中了解此类人员的动向,以及时发现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图,保护旅客的安全。事实证明,银河宾馆并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以至罪犯仝瑞宝出入王翰所在的住宿区时,均没有遇到过宾馆工作人员,更谈不上受到注意与询问,因而才能顺利进入客房作案,作案后又从容逃脱,王翰的尸体在第二天才被发现。银河宾馆不在旅客住宿区配备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旅客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这也是仝瑞宝将银河宾馆选作犯罪地点的根本原因。银河宾馆虽然在住宿区每个楼层的电梯口都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但是当监控设备已经反映出仝瑞宝为等待犯罪时机在不到两小时内7次上下宾馆电梯时,宾馆工作人员不能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事实证明,由于出入电梯间的客流量较大,这一措施对及时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奏效。银河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银河宾馆的客房装备着探视镜、自动闭门器和安全链条等设施,并以告示提醒旅客必须看清门外来客时再开门。作为四星级宾馆,这些安全设施应当说是比较完备的。但是银河宾馆应当知道,旅客来自四面八方,其语言、文化程度、生活习惯、旅行常识有很大差异。在此情况下,宾馆不能认为给客房装备了安全设施、并且用文字提示了安全常识,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还必须认真、负责地教会旅客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安全设施,直至旅客形成使用这些设施的习惯。否则,纵有再好的安全设施,也会形同虚设。银河宾馆在这方面所尽义务是不够的,其以“王翰没有按照提示的要求看清门外来客后再开门,以致仝瑞宝能够进入房间犯罪”为由否认自己违约,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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