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9日,14.5公斤的黄金首饰(警方确认价值261万元),在10个小时里完成了一次奇妙的“旅程”。
当日8时26分,这包原本是企业员工王腾业携带的黄金(用小纸箱包装),被40岁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然后推到距离现场79米远的公共厕所旁,托人放入厕所内。14时,梁丽再用自行车将小纸箱推回距离候机楼两公里外的自己家中。
4个多小时后,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随后,她被警方带走。
全国关注的“梁丽案”发生9个月后,深圳市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梁丽的决定,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侵占罪不属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27日,“梁丽案”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正式回应称,不会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该公司不会起诉梁丽。这意味着梁丽将被正式无罪释放,梁丽代理律师称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为梁丽9个月的“牢狱之灾”讨一个说法。
据报道描述,月入仅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因为这笔横财,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是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然而,“梁丽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如果媒体报道材料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属实,其实本案在理论上并无多大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志刚向本报表示。
针对网上发动“如何看待女工”捡“获300万金饰可能被起诉”的调查,一些网友纷纷加入反对或是同意其涉嫌侵占或盗窃罪名的站队行列。循此逻辑,定性的争议点关键在于行为人梁丽究竟是“捡”了300万元金饰,还是“偷”了300万元金饰,如果是“捡”了300万元金饰,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最高刑期五年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偷”了300万元金饰,则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可判无期徒刑。“从媒体报道中所描述的事实来看,梁丽的行为应属于‘捡’而不属于‘偷’,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于志刚认为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取决于以下四个特定因素:
其一,特定的环境因素。
当时,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他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女乘客进安检门后,小纸箱被留下。梁丽有理由相信该纸箱是刚才那两位女乘客遗弃的,这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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