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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12、2002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向海窜至滨州市西康家小区南院3号楼附近,盗窃刘增国红色“桑塔纳”轿车(车号鲁E/12823)时,因未找到电锁线而未得逞,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415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刘增国证实2002年7月17日晚,将自己的“桑塔纳”车停在康家小区南院3号楼附近,第二天早上,发现驾驶室门玻璃被砸烂了。(2)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向海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公安人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3)物品价值认定书认定被盗“桑塔纳”车经鉴定价值41580元。(4)被告人徐向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本案有如下综合证据:(1)被盗车辆照片经被告人徐向海辨认,系其所盗车辆。(2)利津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向海于199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向海于2001年4月20日被释放。(4) 破案经过及证明证实自2002年5月份以来,河口辖区发生多起机动车被盗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后从王利华面包车被盗现场上提取了指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徐向海,后将涉嫌销赃的王长树等人刑事拘留,经审查,盗窃机动车的嫌疑人系徐向海,2002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辽宁省鞍山市将潜逃至此的徐向海抓获,该徐供述了盗窃的事实,至此案件告破。并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向海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4起犯罪事实。(5)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徐向海的出生日期等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向海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2002年6月3日凌晨的两起盗窃及2002年7月18日凌晨的盗窃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向海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鉴于其因犯罪多次受到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大肆盗窃,对其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向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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