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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违章驾车逃避检查中强行冲撞执法人员的(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以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方法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其上限。根据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要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妨害公务行为,就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并可能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此案中,行为人苏某因无证违章驾驶已报废的车辆在国道上行驶,正遇在国道上进行车辆运输检查的某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方某示意其停车检查时,因苏某担心自己违章上路会被处罚而故意逃避检查,没有停车却径直冲关闯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马某撞倒在地,在撞倒马某后车辆继续向前滑行30米才停下。从这些情节看,行为人苏某行为的危险性是很大的,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同时,行为人苏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其主观主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苏某驾驶机动车冲关撞人应视为其所使用的一种暴力方法。从全案分析,行为人苏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没有疑义的。

    2、应正确理解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关系。

    在妨害公务罪中,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造成被害人(公务人员)轻伤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我们认为,应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案中,行为人苏某驾驶机动车冲撞执行检查营运车辆的公务人员,造成执法人员马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妨害公务罪在量刑时较故意伤害罪(轻伤)重,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苏某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苏某的行为已非一般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在此案中,行为人苏某因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上路,在遇到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强行驾车冲撞检查人员逃避检查,其主观表现为故意使用暴力方法(驾驶机动车撞人闯关),其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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