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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忠等人盗卖本机车的柴油贪污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韩振忠、靳志利身为火车司机,是从事运输生产的工人,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驾驶机车进行运输生产,从事的是劳务,机车及其燃用柴油是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他们对机车和燃用柴油只是经手使用,不具有管理职权,因而也就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至于被告人于海是无业人员,更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韩、靳二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无业人员于海互相勾结,盗窃机车上的燃用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定盗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韩振忠、靳志利虽然是工人、火车司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当他们驾驶机车出乘,在从事体力劳动进行运输生产的同时,对其驾驶中的机车整体,包括机车的燃用柴油,一方面是加以使用和生产消耗,另一方面又负有暂时保管、管理的职责,其工作具有劳务和管理的双重性质。火车司机从其保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责来说,其身份就是受本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韩、靳二人正是利用了驾车出乘而暂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盗窃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柴油,其行为属于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于海虽是无业人员,但他与韩、靳二人相勾结,伙同贪污,构成了贪污罪的共犯,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一、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贪污罪对本案三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此案在当时按贪污罪处理是正确的。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于同日公布施行。以后遇到此类案件应按该《决定》的规定以侵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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