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知生、宋明才滥伐林木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宋知生,男,36岁,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原系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党支部书记,1994年8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明才,男,29岁,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第六组,1994年8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1993年5月,毛里乡星塘村因架设高压电线资金不足,被告人宋知生提议出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经村主任同意,并召开村党支部会和村委会决定,将界盘岭、高岭山、大山岭、佛山、野猪岭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招标出卖。之后,由宋知生起草出卖合同,该村村民宋三德以45005元中标,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星塘村出卖松杂树合同》。合同规定:上列山场的最小用材高2米,尾口直径7厘米的一概出卖,村委会负责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该村在申请采伐指标的过程中,枧头林业站指出,星塘村出卖的林木估计有500??600立方米,而该村在1993年度只有1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地点只能砍大山岭一个山场,其余的明年再砍。同年8月2日,宋三德经村委会同意,将合同转让给被告人宋明才,宋明才即组织人员进行采伐。在采伐期间,该村先后从枧头林业站只办理了10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但被告人宋知生等仍按原合同让宋明才砍伐。1993年8月19日至11月6日,宋明才组织人员共砍伐了大山岭、界盘岭等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滥伐面积207.8亩,原木材积445.918立方米,超伐原木材积345.918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699.836立方米。
1993年10月,新田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已滥伐尚未销售的松木予以冻结,并由村委会通知宋明才:山场林木待处理后再砍,后因山场林木不断被盗,宋明才便不听劝阻,于1994年1月22日至28日,又组织人员继续砍伐,滥伐的原木材积达60.57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121.142立方米。案发后,对于宋明才滥伐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宋明才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知生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为首提出砍伐林木,并起草林木出售合同,在明知林业部门只能批给100立方米指标,只许砍伐一个山场的情况下,仍坚持按原合同实施,以致造成滥伐数百立方米林木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目的是为了集体公益事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明才在林业主管部门对滥伐的林木进行冻结后,仍不听劝告,又组织人员进行砍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在滥伐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且宋明才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1995年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知生,男,36岁,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原系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党支部书记,1994年8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明才,男,29岁,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第六组,1994年8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1993年5月,毛里乡星塘村因架设高压电线资金不足,被告人宋知生提议出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经村主任同意,并召开村党支部会和村委会决定,将界盘岭、高岭山、大山岭、佛山、野猪岭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招标出卖。之后,由宋知生起草出卖合同,该村村民宋三德以45005元中标,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星塘村出卖松杂树合同》。合同规定:上列山场的最小用材高2米,尾口直径7厘米的一概出卖,村委会负责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该村在申请采伐指标的过程中,枧头林业站指出,星塘村出卖的林木估计有500??600立方米,而该村在1993年度只有1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地点只能砍大山岭一个山场,其余的明年再砍。同年8月2日,宋三德经村委会同意,将合同转让给被告人宋明才,宋明才即组织人员进行采伐。在采伐期间,该村先后从枧头林业站只办理了10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但被告人宋知生等仍按原合同让宋明才砍伐。1993年8月19日至11月6日,宋明才组织人员共砍伐了大山岭、界盘岭等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滥伐面积207.8亩,原木材积445.918立方米,超伐原木材积345.918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699.836立方米。
1993年10月,新田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已滥伐尚未销售的松木予以冻结,并由村委会通知宋明才:山场林木待处理后再砍,后因山场林木不断被盗,宋明才便不听劝阻,于1994年1月22日至28日,又组织人员继续砍伐,滥伐的原木材积达60.57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121.142立方米。案发后,对于宋明才滥伐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宋明才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知生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为首提出砍伐林木,并起草林木出售合同,在明知林业部门只能批给100立方米指标,只许砍伐一个山场的情况下,仍坚持按原合同实施,以致造成滥伐数百立方米林木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目的是为了集体公益事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明才在林业主管部门对滥伐的林木进行冻结后,仍不听劝告,又组织人员进行砍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在滥伐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且宋明才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1995年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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