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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知生、宋明才滥伐林木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其一,由于买卖青山出售活林木所导致的毁林案件其性质如何认定?这在《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由于买卖青山出售活林木而引起滥伐林木的现象则较为多见。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呢?我们认为,出售活林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森林市场,开展产品交易的有效形式,但在买卖活动中必须遵守林业政策法规。在出售活林木时,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签证;采伐林木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采伐。如果采伐超出许可范围,即为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这种买卖行为就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被告人宋知生在代表星塘村出售活林木时,明知采伐指标不够,仍按原合同执行,造成严重的滥伐林木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其二,由集体组织买卖青山出售活林木导致的毁林案件,其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目前村一级的集体组织出售活林木一般都是经过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在程序上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意思表示上是集体成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由此而发生滥伐林木的结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参照有关的司法解释,以该集体组织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为好。就本案而言,宋知生身为星塘村的党支部书记,又是该村出售林木的具体经办人,在明知采伐指标不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按原合同执行,以致造成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对此他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宋知生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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