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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蔚南贪污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徐蔚南,男,53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89号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蔚南于1988年经由厦门市人事局调入中国厦门仪器仪表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年,被告人所在公司为发放“超产奖”而决定非法套取现金。同年7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徐蔚南分七次将公司的人民币83万元转帐到厦门市五交化公司门市部的银行户头,尔后五交化公司门市部在扣除1.5%的手续费后,以虚开购货发票的方法向仪器仪表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817550元。被告人徐蔚南在收取现金后,向本公司谎称支付的手续费比例为5%,只将788500元交回公司,从而截留了人民币29050元,并占为己有。

  1994年12月至1995年8月间,被告人徐蔚南在经办所在公司养老基金保险手续时,收取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307.39元,徐蔚南将其中的人民币9000余元占为己有。

  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侦查,徐蔚南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徐蔚南能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退出全部赃款。

  审判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是贪污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蔚南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保险公司支付被告人的手续费系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文件合法给付经办保险投保手续代办员的劳务费用,被告人收取该项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同时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纪较大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蔚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国有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明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能如数退还赃款等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追缴在案的赃款应依法予以没收。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6月2日作出(1998)开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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