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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富申请刑事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综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决定:

  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1998年2月20日作出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二、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杨培富被实际关押380天的赔偿金9678.60元。

  三、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阳城县范围内为杨培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此项决定,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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